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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

对于著作权大家也都知道这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保护事项,同时对于现在著作行使和对著作权的应用方案来说都是大家要了解的方面,下面小编就总结了有关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信息,希望以下信息对大家在这方面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

  对于著作权大家也都知道这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保护事项,同时对于现在著作行使和对著作权的应用方案来说都是大家要了解的方面,下面小编就总结了有关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信息,希望以下信息对大家在这方面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

  第九条 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个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文章名称: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条例